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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店需要哪些条件?

开药店将越来越快

开药店需要哪些条件?

 

1、人员资质

 

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2、经营场所

 

主线城市营业面积150平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县城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下的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有仓库)。

 

3、营业执照

 

想要开一家药店,需要诸多证件,除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等。药店办证较为麻烦,经营者可以选择加盟连锁店的方式,这样能较快进入医药零售市场。

 

4、遵守规章制度

 

对于药品行业的经营,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对于新开的药店,必须要进行GSP认证,即必须得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运作。

 

附1: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办人向当地县级药监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药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药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附2:具体流程:

 

按照药监局的规定置办好所有硬件设施,包括空调、电脑、货架、柜台等,按要求聘请1-2位药师或执业药师、数名营业员,再请药监局验收,合格后发给你《药品经营许可证》。

 

然后拿着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果打算销售保健品,再到卫生监督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店功能越大,需要的证也越多,最基本的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GSP认证》,这些都办完了就可以从药材公司进药开店了。

 

药店审批新标准,开药店将越来越快!

 

3月16日,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公开征求《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意见的通知。药店审批新标准,要来了!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详情如下:

 

药店审批新标准要来了

 

 

 

 

通知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总局制定了《目录》。

 

根据梳理,涉及药品零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要求如下:

 

 

 

 

此前,市场总局公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就谈到,要全面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

 

市场总局《通知》指出,市场总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表述目录》)。

 

市场总局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要使用总局《规范表述目录》,指导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其中,新设立企业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

 

即将执行,开药店将越来越快

 

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工作内容将从6个方面落实。其中,第三项明确,要进一步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其一,简化经营范围记载内容,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活动内容,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相关及附属的具体经营方式、服务内容、产品规格及生产环节等,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其二,企业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凭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使用对应经营活动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其三,企业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直接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其四,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

 

此外,市场总局《通知》还谈到,要结合经营范围工作试点更多改革举措,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将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与办好“一件事”、“一业一证”改革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等工作进行关联拓展应用,通过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

 

第二,探索改革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不限定在其所属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其所属企业依法承担。

 

第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许可办理结果,标注、公开企业登记的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到的许可审批的具体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