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总局发文 药店11条红线别碰
价格违法,零售药店处罚新规要来了,涉及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市场总局发文,严惩价格违法
7月2日,国家市场总局公开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按照价格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于零售药店也涉及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这也意味着该意见稿谈到的处罚规定同样也适用所有零售药店。
价格违法,零售药店频发
笔者注意到,自国内疫情发生以来,为稳定市场供应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再次强化了价格违法行的整治力度,不少零售药店因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被处罚。
据广州市场监管消息,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的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被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今年年初,根据群众举报,新华区市场局依法对石家庄佑安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石家庄佑安大药房销售的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华区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拟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中新网报道,去年2月6日,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图木舒克市平价新汉林大药房利用疫情急需,擅自抬高价格,趁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有哄抬物价嫌疑。
经调查核实,该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明显超出市场价格大量囤积兜售医用防护物资。因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随后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局对该药店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行政处罚。
零售药店,警惕11大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意见稿,笔者梳理了11大价格违法行为,所有零售药店都要引起警惕。
1、低价倾销: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2、价格歧视: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 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串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哄抬价格: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 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 积的;
(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 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5、价格欺诈: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 服务价格的;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
(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 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
(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 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9、牟取暴利: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10、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为。
11、明码标价: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